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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辩论协会章程

2007-03-12 18:35:00

第一章、 总则
  •第一条、 为了规范本协会的组织行为,保障本协会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章程。
  •第二条、 本协会全称为“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辩论协会” 。
  •第三条、 本协会是由热爱辩论、演讲、口才、公关、交际的同学生自发组织的群众性社团,在院团委、学生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  •第四条、 本协会以“传承语言文明,丰富辩论人生”为宗旨。
  •第五条、 本协会的口号是“纵横驰骋,舌辩群雄;辩古令中外,论难圆之理”。
 
第二章   任务
  •第六条、 本协会以展示、传播汉语魅力,活跃校园文化氛围;开拓同学思维,提高同学语言表达能力和辩论水平,全面发展同学思辨能力为主要任务,力争成为学院有实力、有影响的模范学生社团。
 
第三章   会员
  •第七条、 凡热爱辩论、演讲、口才、公关、交际,希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,且愿意遵守本章程的本校注册学生,均可加入本协会。
  •第八条、 会员义务
    1、    热爱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,遵守校规校纪。
    2、    不断提高自身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辩论水平。
    3、    协助理事会,为不断完善协会的工作,促进协会的发展而努力。
    4、    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    5、    协助协会发展新会员。
    6、    注意自我形象,维护协会的荣誉。
 
  •第九条、 会员的权利
    1、    有优先加入理事会的权利。
    2、    有向本协会及会员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。
    3、    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的权利。
    4、    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其它各种集体活动的权利。
    5、    有代表协会或优先代表学院参加各种辩论赛的权利。
   
第三章、 组织机构
  •第十条、 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,会长由“理事会全体成员大会”选举产生;副会长由会长任命。会长负责本协会重大事物的决策和人事任免,受“全体理事会成员大会”监督。
  •第十一条、 理事会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,组织本协会各种活动,并负责每年选举新一届会长。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。
理事会在由会长、副会长、各部(处)部(处)长组成的“理事会核心小组”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  •第十二条、“理事会全体成员大会”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每年召开一次。在特殊情况下,经理事会核心小组五个或五个以上成员同意,可在同一年度再次召开。“理事会全体成员大会”负责讨论通过会长任命、撤换方案、年度工作计划,听取并审核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“理事会全体会员大会”必需在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的情况下,才能召开。
  •第十三条、 本协会设三部一处,即:组织部、外联部、宣传部、秘书处。各部门分工合作。各部(处)长由各部(处)成员选举产生。
  •第十四条、 为开展本协会活动,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,提高会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,必要时协会可邀请在此方面有专长的人员组成顾问委员会。
  •第十五条、 机构职能
   外联部: 负责联系院团委、学生会和校内各兄弟社团,为协会争取更多的外部帮助;
   负责联系各兄弟院校,协助组织部办好各种校际活动,打造良好的对外形象,为协会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;
   负责沟通协会和会员间的关系,及时反馈会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 
   组织部: 策划、组织和协助协会的其他部门开展各种活动,并监督活动的准备工作和开展情况,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;
       提高部门成员的辩论理论和实践水平,组织和训练协会的辩论队伍;
       向会员传播辩论知识,展示辩论魅力。

   宣传部: 负责协会的除口头通知以外的所有形式的宣传工作,包括海报宣传、广播通知等,力求提高协会的知名度。